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发局等部门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8〕2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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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经发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8年12月19日

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经济发展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加深,我市经济由于外向度较高,受到的影响尤为明显,不少企业市场萎缩、成本提高、经营困难。为帮助我市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取消、减收部分涉企收费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
  1.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2.电子口岸的预申报系统入网费。
  (二)减收的收费项目
  1.人事代理服务费减半收取,实行时间为2009年度;
  2.报关单预录费从40元/票减为30元/票收取;
  3.厂(场)内机动车辆检验费按省定标准减半收取;
  4.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费按省定标准减半收取;
  5.电子口岸的电子数据传输和处理费从25元/单减为20元/单收取;
  6.电子口岸的客户端基本使用维护费从500元/台•月减为300元/台•月收取,并实行自愿委托。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
  1.失业保险金减半征收,实行时间为2009年度;
  2.工伤保险金减半征收,实行时间为2009年度;
  3.生育保险金减半征收,实行时间为2009年度;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实行时间为2009年度。
  上述社会保障金减征后,涉及到的个人各种保障待遇不变。
  三、加大财政对促进就业和职工劳动保障的投入力度
  对企业或培训机构组织的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财政补贴标准由230元-330元/人按不同工种提高到360―410元/人。
  提高工伤保险基金对企业等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补助标准,对用人单位支付的5―10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比例从15%-25%提高到50%。
  四、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
  市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减负办要对现有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严禁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变相收费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
  五、规范中介机构、公共服务行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收费行为
  行政机关与市场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要从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彻底分开;中介机构在依法或接受委托授权实施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费规定;严禁公共服务行业利用垄断地位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并从中牟利。
  市监察局、民政局、物价局牵头对全市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现有收费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清理,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收费行为。
  六、加大对涉企“三乱”行为的治理力度
  严禁各行政机关、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评比、乱培训、乱检查行为,市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文件精神(国减负[2008]1号),按照职能对照工作要点抓好督促检查。市监察局、纠风办、减负办要加大对“三乱”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三乱”问题要及时曝光;对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的单位、个人,要如数退还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现的“吃拿卡要”等不廉洁和故意刁难或报复企业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对减负政策执行不力的部门,要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发展  通知
有关单位:省部属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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