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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送彩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0-02-10   最后更新时间:2010-02-10 17:03:28    【字体: 】【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和公开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五条 我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实行初审、复审、终审制。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类政府信息,由文件主办部门负责初审,市局公开办(含保密部门)负责复审,局领导负责终审。属于主动公开的非文件类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各信息提供部门负责审核,局领导或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终审。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局领导、相关部门或者市局公开办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决定。
  第六条  以下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不得公开:
  (一)尚未颁布的国家关于财政、税务等方面的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及其宏观调控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尚未公布的新税种实施方案及有关资料和数据;尚未公布的国家税收的调整方案及有关资料(包括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减税、免税),涉外税收谈判的内部方案;
  (三)印花税票、税收缴款书的防伪措施;
  (四)市局向上级单位或党委、政府上报的重大经济社会发展信息和重要建议;有关本市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报告以及对经济发展的预测和建议;
  (五)尚未公布的本市税收收入计划、施行情况(含旬报、月报、简报、通报、专报)及历年税收、税源统计资料和分户的财税普查资料;
  (六)对特殊行业和单位的税收规定及有关资料;
  (七)与境外政府税务当局约定为施行税收协议而交换的有关内部情况、资料;
  (八)对重大偷税、抗税和避税案件的调查情况;
  (九)为实施转让定价税制所收集、查询的有关价格资料;
  (十)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十一)属于国家秘密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地方税收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365bet送彩金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局领导在全市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地方税(费)收收入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转发上级尚未公开的文件或以其为依据而制发的文件;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
  (六)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予公开。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无法确认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本局保密部门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应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  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信息制作(或获取)部门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经同级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3年以上。
  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三条  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供该政府信息文本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两个材料。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函复后,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我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365bet送彩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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