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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登记(XMDSJ007)
索引号:XM00802-0104-2010-00014  
文章来源:厦门地税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0-08-15   最后更新时间:2017-12-26 10:44:00    【字体: 】【打印】【关闭
  

   

  

事项名称

扣缴义务人登记(XMDSJ007) 

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各种所得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事项类别

服务类

业务分类

税务登记

税种分类

服务对象

发生扣缴义务需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的纳税人,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

办理机构

365bet送彩金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和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申办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应提交表格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1

申办材料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申请办理非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税款登记提供)
(2)《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申请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登记提供)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能够获取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办理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办理流程

资料齐全的,即来即办。

流程图

扣缴税款登记流程图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取费用。

证件及有效期限

《个人所得税扣缴证》,长期

年审或年检

相关下载

《个人所得税扣款税款登记表》 

网上办理

网上查询

http://www.qhj2005.com

网上咨询

/html/xmdscmszxsy.html

网上投诉

 http://www.qhj2005.com/xmdscms/zxsy.html

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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