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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未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XMDSJ010)
索引号:XM00802-0104-2010-00016  
文章来源:厦门地税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0-08-15   最后更新时间:2017-12-26 10:39:22    【字体: 】【打印】【关闭
  

   

  

事项名称

变更登记(未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XMDSJ010)

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如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照“三证合一”或是“两证整合”相关事项执行。 

事项类别

服务类

业务分类

税务登记

税种分类

服务对象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实行“一照一码”登记的业务的纳税人 

办理机构

365bet送彩金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和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申办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面临处罚。

应提交表格

《变更税务登记表》1 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 份)

申办材料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1 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 份);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能够获取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流程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流程图

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流程图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取费用

证件及有效期限

年审或年检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相关下载

《变更税务登记表》

网上办理


http://www.qhj2005.com


网上查询


http://www.qhj2005.com


网上咨询

/html/xmdscmszxsy.html

网上投诉

http://www.qhj2005.com/xmdscms/zxsy.html

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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