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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件警示(三十三):虚开发票赚手续费 一酒店被罚五万
厦门日报2017年11月23日报道
索引号:XM00802-3001-2017-00010  
文章来源:厦门日报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7-12-21   最后更新时间:2017-12-21 11:03:03    【字体: 】【打印】【关闭
  

  以为所开具的发票份数多、金额小,就不容易被发现,厦门一家酒店通过这种“少消费多开票”的形式为他人虚开发票,赚取了1万多元的“票点”费,但终究逃不脱地税稽查干部的“火眼金睛”。记者近日从市地税稽查局采访获悉,近年来,酒店、营利性教育培训等行业发票违章行为较为突出,为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我市地税稽查部门将这两个行业增列为全市发票检查重点行业。
  根据举报线索,地税稽查部门日前对我市这家酒店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了查处,责令其补缴少缴税款,并处罚款5万元。


  举报线索露端倪 突击检查获突破
  前不久,市地税稽查举报中心接到电话举报,称我市某酒店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立即展开排查。
  “对于发票虚开的调查,一直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地税稽查人员告诉记者。为了在最短时间内掌握过硬的证据,稽查人员决定,采取突击检查方法,对该酒店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结果,在该酒店经营场所内,稽查人员现场查获了酒店留存的发票存根,和一本记录有所开具发票的每笔“手续费”及其计算方式的内部自制收款收据。除此之外,稽查人员还取得了酒店经营系统数据。这些第一手资料成为最终定案的有力证据。


  交叉稽核细比对 发票虚开终现形
  面对酒店所开发票交易数据金额小、交易量大的情况,稽查人员耐心、细心地做了大量的数据比对工作,通过对该酒店电子明细账、发票存根,以及申报数据等进行比对分析,发现了酒店涉嫌虚开发票的疑点。
  “在比对分析其经营系统数据与开票数据、申报数据后,我们发现这家酒店有多笔餐饮费、住宿费开票金额均大于系统记录金额;而多计的金额正好与其收款收据的计费依据相一致。”地税稽查人员说。最终,在铁的证据面前,该酒店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其采用“少消费多开票”形式,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事实。
  据查,该酒店共为客户虚开餐饮住宿发票25份,票面金额共106961元,其中多开发票金额92243元,非法取得手续费收入10260元。最终,地税稽查人员除要求该酒店按少计收入查补营业税及附加外,对其非法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1号)第五类第34项的规定,作出“处予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链接】量大额小难稽查 查票细致是关键
  “查案必查票,查票须细致。”查办这起案件的地税稽查人员告诉记者,尤其是对于这种交易量大,发票开具金额小、使用量大的行业,检查比对工作量较大,少数纳税人往往心存侥幸心理。但检查人员耐心、细心的比对分析,总能让案件水落石出。
  据介绍,对于“真票虚开”的检查,除对企业取得的发票真伪进行核查外,地税稽查部门也会到开票单位进行核实比对,以查验其业务的真实性。同时,还会积极与国税、公安等部门协同检查,借助国地税联合检查的契机,利用税警联合办案机制,互相支持配合,形成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合力,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税收秩序。


  【小贴士】
  虚开发票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发票如何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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