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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信息变更(XMDSJ017)
索引号:XM00802-0104-2016-00013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6-04-26   最后更新时间:2017-12-26 10:24:17    【字体: 】【打印】【关闭
  
 

   

  

事项名称

自然人信息变更(XMDSJ017

业务概述

根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第五条和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以个人身份证照号码或个人纳税编码为标识,归集个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逐人建立个人收入与纳税档案。个人和扣缴单位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前,应先办理自然人信息采集。

事项类别

服务类 

业务分类

税务登记

税种分类

个人所得税

服务对象

纳税个人

办理机构

365bet送彩金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和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申办条件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自然人

应提交表格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申办材料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一、个人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纳税身份证照(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身份证、台湾身份证、澳门身份证、中国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二、单位办理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对雇佣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变更,或下载空白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主管税务机关服务柜台或全市任一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登记变更,扣缴单位应保证人员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并对此负责。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第三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 2017 403号)

办理流程

资料齐全的,即来即办。

流程图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取费用。

证件及有效期限

年审或年检

无 

相关下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网上办理

http://www.qhj2005.com

网上查询

http://www.qhj2005.com

网上咨询

/html/xmdscmszxsy.html

网上投诉

http://www.qhj2005.com/xmdscms/zxsy.html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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