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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维护与纳税申报有关问答(一)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6-06-30   最后更新时间:2016-11-01 14:10:25    【字体: 】【打印】【关闭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维护与纳税申报有关问答(一)(点击下载,更新日期2016-07-07)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维护与纳税申报有关问答(二)(点击下载,更新日期2016-07-29)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维护与纳税申报有关问答(三)(点击下载,更新日期2016-09-14)

 

   问:迁移到金三系统后,税源信息有何变化?

  答:1.土地使用税和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为避免对前次申报期中已申报纳税的原有税源重复计税,在金三系统中其“税源有效期始”自动调整为“2016-07-01”;前次申报期后新增税源的“税源有效期始”保持不变(20164-6月新增税源的,“税源有效期始”保持不变)

2.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止是计征房产税的重要依据,即计税时间始止(指未申报期间)。为避免重复计税,前次申报期中已申报纳税的原有税源的“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自动调整为“2016-06-01”;“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自动调整为与“合同约定租赁期止”相同。

3.对于未按照我局之前通知要求修改,导致其不符合金三系统数据结构的税源,无法进行数据迁移。因此在新版网站开通之后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之前,纳税人务必仔细核对已有的每条税源(尤其是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以免造成错误或遗漏。如有错误,应及时通过“税源修改和变更”进行修改;如有遗漏,应及时通过“税源登记”进行新增。

 

  问:从租计征房产税,新系统上线自动对“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始”进行调整,那么申报租金总收入是否需要变更?

答:申报租金收入是指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内应申报的租金总收入。对于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由于金三系统将“月租金收入”纳入税源管理,系统默认的“申报租金收入”为“0”,因此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从租计征房产税之前,必须通过“税源修改和变更”或“从租计征申报租金收入批量变更”对“申报租金收入”进行修改补录(系统已支持批量修改)。注意:修改“申报租金收入”时,“变更日期”为“申报租赁所属期始”的上月;“变更日期”填写格式需具体到日(如2016-05-31)。

示例:原有一条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为“2016-06-01”,“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为“2017-06-30”,每月应申报租金收入为1,000元,则应将“申报租金收入”修改为13,000元(=1,000元ד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包含月份数13),同时将“变更日期”填为“2016-05-31”(即“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的上月)。

 

  问:房产税从租计征申报,计税依据是含税还是不含税收入?

  答:租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不考虑增值税减免的情况下,对于单位出租房产,一般计税方法下为含税租金收入-销项税额=含税租金收入-含税租金收入/1+11%)×11%=含税租金收入/1+11%);简易计税方法下为含税租金收入-应纳增值税额=含税租金收入-含税租金收入/1+5%)×5%=含税租金收入/1+5%)。

 

  问:单位房产从价计征或者从租计征之前月份逾期未申报,现在新系统找不到对应的税源信息,如何处理?

  答:应在网站上新增一条所属期为未申报期间的税源,之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申报。

 

  问:申报页面:当月应申报租金收入是否等于本期应税租金收入?

  答:当月应申报租金收入=“申报租金收入”÷“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实际包含的月份数。

  备注:应税记录按照不同的“所属年月”分月逐条体现,比如有六个月的所属期,就有六条的申报记录。

 

  问:在金三系统上线后的当月(7月),哪些情况需要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答:(一)税款所属期为20166月份的从租计征房产。

  (二)201641日至2016630日新发生纳税义务的土地、从价计征房产。

 

  问:为什么申报页面自动显示所有需要申报的税款信息,不能筛选?

  答:同一税款所属期要求全量申报,即纳税人在同一税款所属期内存在多个有效的房产税源,不能选择单个税源进行申报。

 

  问:对于原有税源中不符合金三系统数据规则暨我局38日通知要求的记录,无法进行数据迁移。怎么样登记才是符合要求的?

  答:1.对同一土地项目基础信息,仅应登记一条税源信息。对同一房产项目基础信息,仅应登记一条“从价计征”税源信息,同时最多仅登记一条“从租计征”税源信息;对同一税源向多个纳税人出租,应汇总填写出租面积、租金收入等信息(承租方信息填写其中一个即可);若确需登记为多个税源(如不同租赁期),则应先登记为多个房产基础信息。即“一对一原则”

  2.无论房产是否全部出租,纳税人均须录入“从价计征”的相关信息。其中,在全部出租的情况下,“从价计征”中“房产原值”=“出租房产原值”,不会产生从价计征的应纳税款。

 

  问:房产税税源登记时,要求填写”房屋所在土地编号”。如何填写?

  答:需先做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后自动生成“土地编号”。房产税税源登记时,可直接调取土地编号信息。调取同时,“所属行政区域”、“街道”等信息系统会自动调取。

 

  问:减免税租金收入的填写口径?

  答:计算口径与“申报租金收入”一致,即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内减免税租金收入。

 

  问:同一税款所属期内已经申报过一次了,之后新增的税源信息,是否还允许再次申报?

  答:对于申报后新增税源,可以再次申报。

 

  问:单位房产出租给个人用于居住,房产税减免税代码选择哪个?

  答:代码为0008129917。房产税代码具体可以参考“办税指南—房产税税收优惠—优惠备案申办材料”。

 

  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之后发现错误的如何处理?

  答:尚未扣款的,可以通过“申报记录查询及作废”功能作废后重新申报(注:如果已经点击缴款,银行未扣款成功的作废之前需通过税票作废后才能操作);若已经缴纳,只能上门更正申报。

 

  问:税源终止时“房屋转出时间”如何填写?

  答:房屋转出时间填写纳税义务时间终止当月的任意一天即可。

 

  问:同一条税源底下既有自用部分又有出租部分(如100平的房产,出租30平),税源终止后,是否从价及从租模块都终止?

  答:税源终止后,从价及从租部分的税源有效期止均截止于“房产转出时间的当月末”。

  

  问:房产税批量税源登记模板中“J”列--“是否包含从价计征”应该如何填写?

  答:不论是自用房产还是出租房产,均需要进行从价税源登记,故“是否包含从价计征”均应填“Y”。

 

  问:批量修改租金模块中,导出来的税源信息中,若租金未变化的,如何处理?

  答:若税源信息中租金不需要修改的,则必须整行删除掉之后再上传。

 

  问:房产税税源登记时,涉及减免税,系统是否自动计算?

  答:涉及到减免税的,“月减免税额”系统自动计算,若有误的可以手工更改。

 

  问:单位房产出租,租金逐年递增,通过税源变更后,拆分成两条记录。为什么旧税源的申报租金收入还是原来登记的总的数据?

  答:这种情况下,需再对旧的税源信息再做一次“申报租金收入”的变更,“变更日期”填写“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始”的前一个月。

 

  问:房产税税源登记时,减免税信息选择错误。税源已经登记完成并保存。如何修改?

答:可税源终止后重新登记。或者,通过税源变更模块进行变更。“变更日期”填写“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始”的前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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